法律之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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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靳先德跨区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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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靳先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本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三十三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

穿行于道德与法律之间: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礼道歉”责任的实践检视及效能提升

论文提要

近年来,赔礼道歉责任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得到愈加广泛的适用。作为一种软法治理模式,赔礼道歉责任的引入丰富了公益诉讼领域对环境侵权行为的制裁手段,填补了修复性司法理念在弥合公众精神性环境权益损失层面的制度空白,有利于侵权人更加深刻地反思自身行为,回应社会关切。不容忽视的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礼道歉责任的司法适用亦处于探索阶段,存在责任承担流于形式、未充分体现比例原则、性质功能模糊不清、配套机制不健全等弊端。对此,本文拟结合法院审判实际,深入探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赔礼道歉责任的“形”与“理”,以期切实提升其制度效能。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全面检视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现状;第二部分着重分析赔礼道歉责任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的规范缺失与理论模糊问题;第三部分系统论述赔礼道歉在责任之源、责任之因、责任之维三个层面的理论内涵;第四部分则从拓展说理维度、规范判决主文内容、丰富履行方式和执行手段、构建公众反馈机制等方面提出制度优化的对策建议。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为更加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权益,《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第七章设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并于第条采用列举的方式罗列了因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中可主张的损失范围,其中,公众精神性环境权益损害作为一种隐形损失,亦属于该条规定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期间损失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公众精神性环境权益损失的救济方式为要求侵权人进行赔礼道歉,该责任承担方式兼具法律惩治与道德规制功能,对侵权人与社会公众的作用兼而有之,其责任内涵丰富且向社会的公开宣示意义十分鲜明,是提升环境司法治理能力的一项重要制度。当前,赔礼道歉责任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逐渐增多,暴露出的问题也渐趋明显,在法典化时代生态文明保障程度日益提高以及公众利益保护日臻完善的背景下,有必要对其进行系统检视与合理规范,以充分发挥该制度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具有的法律与道德层面的复合功能。

实践镜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现状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赔礼道歉”“公共利益”“判决书”为检索条件,剔除同一案件因不同审级形成的多个文书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检索到年—年上半年,共计份有效文书(民事公益诉讼样本文书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样本文书份,未检索到适用赔礼道歉责任的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文书)。通过对上述样本进行分析,检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赔礼道歉责任的运行现状。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赔礼道歉责任的总体情况

1.案件数量及分布

案件数量增长较快。-年上半年,适用赔礼道歉责任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见图1)

▲图1-年适用赔礼道歉责任案件数量增长情况

案由分布相对集中。民事案由集中在环境污染类纠纷;刑事案由主要为生态破坏类犯罪。(见表1)

▲表1赔礼道歉责任案由分布

地域分布较为广泛,东、中部地区适用赔礼道歉责任相对较多。筛选案件数量前十位的省份、直辖市如下。(见图2)

▲图2适用赔礼道歉责任案件的地域分布

2.预防性环境司法中原告主张赔礼道歉责任较少

请求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的案件,环境侵权行为及结果多为已实质发生状态。样本案件中,原告因被告行为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而要求赔礼道歉的案件仅1件,系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湖北理工学院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3.赔礼道歉多流于形式,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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