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贸易的理念,用学术理论来解释,应

引言

数字经济贸易的理念,用学术理论来解释,应该怎么理解?——首先,我们要知道,在新时代背景下,随着通信技术创新水平不断提高,对传统国际贸易产生深入的影响,数字贸易理念在全球范围内渐渐为人们所熟知。

数字服务贸易的内涵与统计

数字贸易主要特点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为贸易手段的数字化。电商的崛起使得国际贸易有了更大的发展机会与空间,信息交流更加便捷,支付以及税收等都能够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贸易成本得到很大程度的减少,效率也更高。

另一方面是贸易商品数字化程度更高,数据以及服务等都可以借助通信手段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贸易。这使得不同国家生产以及生活方式都发生翻天覆地变化。在数字贸易之中,数字服务贸易占据很高地位,其发展依赖于传统服务数字化运用。

目前国际对数字服务贸易定义不一,普遍上认为数字服务贸易指的是借助于网络传输手段进行的相关贸易,但是这个理念存在疏漏之处,对服务的类型以及范围规定都不是很具体。在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看来,数字服务贸易指的是借助于信息网络手段,跨境传输交付的贸易,具体包含数据、数据库以及软件等。

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以下简称“贸发会议”)对数字服务贸易做出如下定义,将其看作是借助于信息通信(语音和数据)网络进行交付的产品。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看来,数字服务贸易指的是借助于信息网络所实施的跨境交易,包含类型较为广泛,具体包含数字产品和数据贸易等。

我国商务部经过分析与讨论得出,数字服务贸易属于数字贸易的一种,其发展与数字载体息息相关,以其为主要基础,包含传统服务产业数字化进展以及新经济模式的出现以及运营。根据以上种种论述,数字服务贸易是指在线上开展的跨境服务贸易,既包含于数字贸易,又包含于服务贸易。

网络时代拥有其自身特点,虽然给我们的生活各个方面都带来便捷性,但是在贸易统计方面却产生较大困难。不同国家定义、统计口径存在不同之处,数据可得性以及准确性等都面临很强挑战。目前国际贸易统计并不能够依据服务提供者手段进行划分,对跨境服务识别程度不高,网络交付服务识别效果也不好。

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之中存在相关简便方法,梳理了二位分类服务贸易提供方式,分析了跨境供应方式包含的服务类型有以下几个方面,保险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通信服务等。但是对网络交付进行识别还是存在种种阻碍,其困难程度较高。借助2.1版联合国《主要产品分类》(CPC2.1)与版《扩展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EBOPS)进行分析,二位分类服务贸易中全部产品并不能够都通过网络交付,例如在其他商业服务中能够通过网络交付的服务只占46%的比例。

贸发会议提出了数字服务贸易统计的有关方案,以主要产品分类作为主要基础,选取能够通过跨境交付的贸易类型,并以其作为主要标准对服务贸易做出详细划分,将其分为不同的种类,一类是数字服务贸易,另外一类是非数字服务贸易,并运用测算分析手段算出不同国家数字服务贸易的有关数据。

其中,数字服务贸易被分为9类:通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包括计算机软件)、销售和营销服务(不包括贸易和租赁服务)、信息服务、保险和金融服务、管理行政和后台服务、许可服务、工程及相关科技研发服务、教育和培训服务。

美国商务部《北美数字贸易报告》也运用该方法,但是并没有对数据进行较为深入的分类以及汇总。中国商务部()的《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报告》均采用了类似核算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全球服务贸易发展程度比货物贸易程度要低,这个手段在应用中存在一些瑕疵,但是纵观种种统计手段,这种方式有其合理性。

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内涵

通常情况贸易壁垒是对商品以及劳务做出进口的限制,例如,想要达到限制商品进口数量目标所采取的一系列手段,具体包含进口许可证制度。或者是想要达到限制商品进口目标所实施的相关法规以及条款,例如技术贸易壁垒和歧视性的政府采购等。数字贸易对象为互联网渠道之中产品以及服务,数字服务贸易的贸易对象便是服务,其中的数据流以及信息流效果更加显著,所以,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主要对信息与数据进行管理与控制。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对数字贸易壁垒不同形式进行有关规定。首先是本地化要求,这个原则对企业提出的,企业需要在自己国家做出数据的储存以及管理,并且对相关本地内容进行运用。其次为市场准入管控,指的是政府对外国企业流入到本国市场进行管制。

第三是个人信息的保护,政府借助一系列手段提升信息安全水平,防止信息泄露出去,对数据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保障信息的安全。第四是知识产权的侵害,指的是在数字贸易中所涉及的专利与相关知识产权的问题。

第五是法律责任的不确定,指的是本国并不会对数字贸易企业法律职责作出详细规定,侵权行为产生之后会出现相应纠纷。第六是审查举措,政府一般情况下会运用有效的审查措施来对网络信息的查询等进行限制。第七是海关举措,指的是海关有关措施存在不清晰现象,其复杂程度较高。

到目前为止,数字服务贸易重要性不断提升,地位越来越高,在国际贸易之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伴随着商品以及服务形式的转化,人们对数字服务贸易规则也进行诸多讨论。网络发展水平的提高,数字化进程加快,较多服务都转移到线上。

数字服务贸易自身具有很强创新性,属于新的形式,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产品链以及价值链的重构,对目前国际贸易规则产生一定挑战。数字服务贸易以字节跨境传输作为主要基础,所以其与传统的贸易壁垒并不相同,二者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在数据收集以及存储方面都有很强的限制,例如市场准入的限制。

国际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数字服务贸易脱胎于传统国际服务贸易,又与传统国际服务贸易相联系,二者密切程度较高。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与传统贸易壁垒存在相似之处,但又不是完全相同,存在相应区别。前者与国内规则以及跨境数字传输相关联,对这些方面的内容有所涉及,具体包含数据管制、知识产权壁垒和市场准入。

其一数据管制壁垒,就是对数据进行防控与管理,包括数据的本地化,国家要求企业数据传输限制在国内进行,为其自由流动设置阻碍。其二是非中性互联网审查举措,通常情况下是对服务贸易主体的防控以及网络平台的审理与查询。其三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很强的阻碍。

数据管制壁垒

数据管制壁垒核心在于数据本地化。数据属于新兴生产要素,其地位不断变高,各个政府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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