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大陆和香港实行的是一国两制,香港实行的法律制度和大陆是有所差异的,香港公司在大陆能合法的进行商业投资,会涉及到香港公司文书在国内使用,大陆是不直接承认香港公司文件的,那么如何解决文书合法性的问题呢?这就需要提到香港律师公证了!
香港律师公证:
香港律师公证,也称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是指中国司法部任命的中国(香港)委托公证人以及香港律师,对香港居民因在内地定居、探亲、领养子女、结婚,或者是香港企业在内地进行投资活动等所提供的证明文书进行公证手续,然后将相关文书送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之后,相关文书才能得到中国内地的法律认可和有效使用,是一种有效保护香港与内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对办理人各类法律或经商等事宜提供证明支持的重要手法。
中国(香港)委托公证人将以其法律专业及丰富的经验,为香港居民、企业到内地进行民事、商业活动所提交的文件中,涉及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提供一个证明的渠道。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委托公证人必须具有香港认可律师资格及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由中国司法部集中组织有关的业务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委任。
担任中国委托公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3、担任香港律师10年以上;
4、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5、掌握内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
6、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香港文书对外使用,需办好香港律师事务所公证认证手续,办理何种公证和认证应该根据文件使用地不同而定。
香港公证通常指三种:
(1)在香港本地使用的香港律师公证;
(2)在大陆使用的中国委托公证;
(3)到世界各国使用的国际公证。
因此根据文件适用地区的不同,需根据指定地区用证部门要求办理不同类型的公证。
一、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后的文书必须经过指定部门「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与《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二、香港的文书拿到香港以外(除中国大陆)使用,通常分三种情况:
1.拿到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只需将文件经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也叫加签),即可使用。
2.拿到非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需先经过香港过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最后拿到使用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
3.如果该国在香港没有领事馆,则需要将高院加签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然后送该国驻北京大使馆认证。
香港律师公证服务范围包含但不局限于:
1.公司董事会议记录证明书
2.公司(资料)状况证明书(全套公证/半套公证)
3.证明书方式的证明文件
4.无限公司资料全套公证
5.香港出生证公证
6.个人身份证明书
7.上市公司法律意见书
8.海外公司声明书
9.国际公证+高院加签(海牙认证)
注意:律师公证过程中又可分为全套公证和半套公证,这是根据公证的文件多少来定的;全套公证需要公证的文件:包括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法团成立表格或年检文件、章程等;其中任何一个文件都可以定义为半套文件公证。
凯鸣提示:公证案子的共性在于如果不通过合理合法的流程和渠道做认证,那么客户拿到的手里的往往是一纸废纸。不仅仅是浪费了财力人力物力,更为重要的是错过了因公证而需要解决的事情,损失非常大,基于此,在申请办理涉港经济合同公证认证时,可采取授权委托凯鸣知识产权的方式,由受托人协助全程办理。
香港律师公证类别:
一、个人之证明类别
1.证明身份,包括国籍、护照资料、身份证资料、出生证明、结婚证明等;
2.证明为物业之登记业主或企业之东主、股东或董事;及证明收入,银行资信,经济情况,书面单据,已签订之经济合同、购房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合同及其它有关个人之资料等。
二、企业证明书类别
1.证明有限公司情况,包括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议决书、注册资本等资料;
2.证明无限公司中独资东主或合资股东情况、成立日期及商业登记号;及提供公司出具之书面单据,会计报告,银行资信,拥有物业证明,按揭状况,已签订之合同包括担保文件及其它有关企业之资料等。
三、申请办理涉港经济合同公证类别
香港人士或在港注册公司处理国内事务时,可采取授权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国内处理事务。
申请办理涉港经济合同公证,应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公证文件:
(1)企业登记注册证明
(2)授权委托书
(3)法人代表证明
(4)公司章程
(5)董事会决议
(6)企业年检表
(7)企业纳税单
注意:根据具体个例使用情况不同,具体公证文件以指定用证部门要求为准。
四、普遍采用授权委托事宜包括
1、在国内成立办事处。
2、香港律师公证买卖、租赁、按揭国内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登记或进行转名手续。
3、与内地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签订如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补偿贸易合同、货物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房产买卖、租赁合同、工程承包、企业承包合同等;参加国际招标、签与诉讼及申请商标、外观设计及发明注册;办理内地授权委托书收费包括:公证文书正本、附件、代支杂项。
五、经营者身份证件资料
香港律师公证港人申请独资(个体工商户)经营港人申请独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确认资料包括两部份:经营者身份证件、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及回乡证(来回内地通行证)或香港特区护照及身份核实文件,即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对经营者身份证件的核实文件。
委托公证人法律要求:
另外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规定: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为统一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出证程序格式及要求,进一步规范委托公证业务,提高公证文书质量,司法部于年11月根据《管理办法》制订《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要求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需按照《办证规则》各项规定办理。
所有公证文书都必须由中国委托公证人亲自办理,即亲自审查相关文件,核查当事人身份,见证当事人签名,并亲自在公证文书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必须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
中国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大致可分为五类:声明书、证明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证明法律事实、证明文件的原本及复印本、证明双方或多方面签署的法律文书。
公证办理流程:
1.确认办理公证的用途及公证使用地点(需注明国家、省份、城市);
2.与用证单位确认需要公证的文件(只要用证单位承认香港律师所做公证,即可委托香港律师办理相关公证类型);
3.司法部门任命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委托公证文书证明文件;
4.制作公证文件;
5.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电脑登记-公证文件加章转递;
6.领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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