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医保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参保人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不断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河北省医保局、河北省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等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配备、保障等合理需求。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的调入、调出进行调整。

视觉中国资料片

今后,参保人员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使用谈判药品,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相同的支付政策,参保人员仅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按各统筹区现行住院、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等待遇政策执行。各统筹区可综合考虑基金承受能力及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待遇政策。

促进定点医疗机构

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医疗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要确保谈判药品有需必采,按需配备,目前临床有使用需求但尚未配备的医疗机构,要在10月底前一次性配备。以后谈判药品调整时,医疗机构要在1个月内将临床有使用需求的谈判药品,一次性全部配备。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谈判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等渠道提升药品可及性。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谈判药品,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谈判药品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按照谈判药品配备、使用。

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

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暂时无法配备的谈判药品,应执行处方外配制度,明确相关药品的医师责任,根据参保人员合理需求,按规定开具谈判药品电子处方,对患者进行复查评估、用药指导等工作。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须按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直连对接,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及追溯,或自建功能完善的、能够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直连对接的“进、销、存”系统,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和结算费用;所售谈判药品不允许加成。各统筹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结算系统已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直连对接,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所售谈判药品须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督促指导“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及时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各统筹区应与“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双通道”医保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加快实现电子处方流转

省医疗保障局使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处方流转中心,实现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信息互通。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电子处方后,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上传至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按照参保人员需求,流转至“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购药后,完成医保信息结算。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与“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实现医保结算全流程支付,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各统筹区要以处方流转为核心,实现参保人员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

同时,省医疗保障局进一步推进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子系统建设,定点医疗机构和使用自建系统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与医保信息平台实现完整对接。“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要求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和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定期对“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谈判药品的“进、销、存”情况开展检查。

定点医疗机构要确保用药安全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临床用药管理政策和规范,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谈判药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机制,落实存储、配送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谈判药品质量安全。对储存等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要遴选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承担储存、配送任务。参保人员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注射类药品,须由“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或配送机构按照冷链运输等要求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调配使用。药品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所售谈判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立即解除“双通道”医保服务协议,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严格追究责任。

参保人员因病就医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使用谈判药品时,享受与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医生开具电子处方时,要标明就医类别。其中,门诊统筹和门诊慢(特)病,执行各统筹区待遇政策;住院期间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累计本次住院起付线并按照住院政策享受相同的医保待遇。通过电子处方流转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产生的医保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结算,以按项目结算方式予以清算。

(燕都融媒体记者杨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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