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字贸易已成为全球经济数字化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其衍生的数字价值链对传统国际贸易秩序下的利益分配体系产生了巨大冲击在以欧盟、美国两大规制体系为主体,辅以其他国家规制体系的全球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格局中,各国通过加强对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把控数据要素流动,从而提升在全球数字贸易格局中的竞争力在区域经贸交流过程中,中国亟须制定符合自身发展需求、推动国内国际数据价值双循环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框架,形成主权力量、市场力量在功能层面有机融合的数字贸易政策体系,建立健全基于数据自主权的数据安全与产业利益联结机制,培育服务新发展格局的数字贸易体系,全面提升产业链竞争优势。
[关键词]数字贸易;跨境数据流动规制;数字平台;数字价值链
[作者简介]刘典,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研究员,北京
[中图分类号]F49;F[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1--10
数字贸易已成为全球经济数字化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对国际分工、交易方式及贸易体系产生了广泛向深远的影响。数据是数字贸易的基础性资源,跨境数据流动及相关服务是国际数字贸易价值流动的核心媒介。创新性贸易技术和贸易政策协调可促进全球贸易模式的持续转型。在信息技术的带动下,基于数学平台的商业场景使得承载数据要素的信息流得以进入交易网络并产生独特价值,由此形成了一种新的价值创造模式——数字价值链。全球数字贸易所衍生的数字价值链对传统国际贸易秩序下的利益分配体系产生了巨大冲击,通过管控跨境数据流动来推动本国数字产业繁荣的“数据重商主义”开始出现,各大经济体围绕跨境数据流动进行规则制定、加速构建符合自身利益的贸易规则。年,中国数字贸易进出口规模达到亿美元,已成为全球重要的数字贸易大国。在此背景下,结合全球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演进趋势,制定符合中国发展需求,推动国内国际数据价值双循环的制度框架,进而形成促进主权力量、市场力量在功能层面有机融合的数字贸易政策体系,并建立开放协作的数据流动规则,对进一步释放数字经济的潜在动能具有更要意义。
一、全球数字贸易的内涵及发展趋势
传统意义的全球价值链是指为实现商品或服务价值而连接生产、销售、回收处理等过程的全球性跨企业网络组织,涉及从原料的采购和运输、半成品和成品的生产与分销以及最终消费和回收处理的整个过程。在数字经济时代,企业进行活动的市场空间进一步跨越国别区域的种种局限,以信息流为核心的数字价值链出现,通过对数据的组织、收集、综合、分配而实现价值增值。
(一)数字贸易的内涵及其演变
全球数字贸易的规模与日俱增,其核心推动力主要体现为以下两大方面:一是贸易方式数字化,即由大型科技公司主导的数字平台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载体,推动传统贸易方式的各类商业场景进一步数字化;二是贸易对象数字化,即基于数据要素产生的商品和服务已成为重要的贸易标的物,新型数字商品及服务深化了全球价值链跨越地理空间的经济联系。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贸易的内涵也随之不断演进,数字贸易的概念从定义贸易方式的数字化的阶段逐步过渡到界定贸易对象范围及内容的阶段。蓝庆新等人将数字贸易概念的演变历程大致划分为二个阶段:在笫一阶段(—年),数字贸易的概念尚未被明确提出,数字贸易被表述为电子商务;在第一阶段(—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首次提出“数字贸易”的概念,将范围界定为数字产品与服务贸易;在第三阶段(年以后),进一步将实体货物纳入数字贸易的范畴,即将实现全球价值链的数据流、实现智能制造的服务以及无数其他相关的平台和应用纳入数字贸易的范围。
在理论研究领域,早期对数字贸易概念的研究多聚焦在贸易方式层面,Weber最早提出数字贸易是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化手段传输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交易活动。数字贸易在中国学界被认为是以互联网为依托、以数字交换技术为工具,为交易双方提供商品交易所需的数字化电子信息,旨在实现以数字化信息为交易标的的一种商业模式。年,USITC在《美国与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I》中将数字贸易界定为通过互联网络传输产品或服务的国内商务活动与国际商务活动,主要包括数字内容、社交媒介、搜索引擎、其他产品和服务等四大类,该定义受到了国内外众多学者的广泛认可。随后,USITC进一步扩充了对数字产品和服务的解释,于年将数字贸易的定义修订为各行各业的企业在互联网交付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互联网基础设施及网络、云计算服务、数字内容、电子商务、工业应用及通信服务等六种类型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如智能手机与互联网传感器等相关产品。
在贸易实践领域,随着近年来全球经济数字化水平的不断提升,数字贸易的内涵更具广义特征,以数据为核心要素的数字化产品及服务在数字贸易领域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年,二十国集团(G20)杭州峰会通过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将“数字经济”界定为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马述忠等人认为,数字贸易是以现代信息网络为载体,通过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实现传统实体货物、数字产品与服务、数字化知识与信息的高效交换,进而推动消费互联网向产业互联网转型并最终实现制造业智能化的新型贸易活动,是传统贸易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拓展与延伸。盛斌等人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数字贸易的定义进一步拆解,结合交易方式,引入交易对象,将数字贸易分为数字订购的产品、数字订购的服务、数字交付的服务以及数字交付的信息四种类型,数据成为由数字贸易引入的一种新的国际贸易标的物。数字交付的信息即指数字贸易平台通过免费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以换取用户信息,并通过广告投入实现盈利,用户信息的数据流是数字贸易平台获得广告收入资金流的标的物。孙杰则从数字贸易与传统贸易之间的关系出发,认为数字贸易是以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数字化知识和信息为核心内容,借助现代信息网络进行传输甚至完成交易的贸易活动,其最终目的是提升传统经济活动的效率并优化经济结构。
(二)全球数字贸易中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制问题
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促进了数字贸易的繁荣,数字贸易的发展推动了全球数字价值链的产生与演进。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数据能否跨境自由流动,直接影响数字价值链相关市场主体的商业效率。基于OECD服务贸易数据,陈寰琦就各国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方面的立场进行分析,梳理了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所引发的冲突和矛盾,发现分歧点在于国家安全及个人隐私问题,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对数字贸易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尤其在保险和部分商业服务领域十分显著。数据的自由流动与数字经贸发展水平高度相关,引发诸多正当的政策关切(如国家安全、本国数字市场利益保护、公共道德和个人隐私保护等)。目前,全球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体系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数字经济大国主要依靠区域性贸易协定进行具体机制的协调。年以来,在逆全球化浪潮背景下,各国的保护性博弈阻碍了数字贸易潜能的释放,各国的制度差异与利益博弈共同造就了当前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制格局。由于跨境数据流动规制存在冲突,全球数字贸易也因此面临诸多问题。
首先,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中强调数据安全、限制数据流动的保护主义倾向阻碍了数字贸易的发展。数据作为当今数字贸易的基础战略资源和重要生产力,对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已成为全球大国利益博弈的核心场域。美国布鲁金斯学会的相关研究显示,—年数据跨境流动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度高达10.1%,其中,年数据跨境流动对全球经济增长的价值贡献超过2.8万亿美元,预计年有望突破11万亿美元。而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统计数据显示,—年全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从25万亿美元提升到29万亿美元,增长约16%,数字技术的高度发展显著降低。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报告,年世界贸易将因数字技术的高度运用而增长34%。高山行等通过对力拓、联合利华、壳牌、中国工商银行、波音、沃尔沃等处于制造、零售、金融等不同行业企业跨境应用数据实践的案例分析,发现依靠分布在各个国家的网点,企业可以获得来自用户、公开资源、传感器等丰富数据,而这些数据在交互、物流、信息推送等方面的运用,可以产生成本降低、绩效提高、流程改善等效果。若采取过于严格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制,可能会使本国相关企业难以参与国际化竞争,增加基础设施建设费用,限制业务的正常开展,进而增加企业的成本,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国际社会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制方面并没有就数据权利保护或数据自由流动的政策偏重原则达成共识,也对数字贸易的繁荣产生了阻碍。以双边协议、多边协议为基础的国际跨境数据流动规制路径,在较量中呈现出不同特征,可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足年到年,通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隐私框架、跨境隐私规则体系(cross-borderprivacyrules.简称CBPR),形成了美国范式主导下的国际规则建设路径;第二阶段是年到年,为美国、欧盟路价的第一次融合,由于美国、欧盟跨境数据规制的立法差异,自年双方达成的《安全港协议》到年达成的《欧美隐私盾牌》协议,美国、欧盟通过调整规制对象和数据主体权力内容,逐步建立了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第二阶段是年至今,为美国、欧盟路径的第二次融合,关国、欧盟两种传统规制模式的融合延伸为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方式提供了新的逻辑行为路径。
总而言之,跨境数据流动规制已成为现阶段影响数字贸易价值流动的关键因素,而数据主权和数据安全的保护成为全球跨境数据流动规制演变的核心影响因素,以美国、欧盟为主导的两种跨境数据流动规制对全球数据治理体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张茉楠认为,数字主权视角下全球跨境数据流动政策存在三大趋势,即跨境数据流动与数字服务贸易呈现“有限性特征”、对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数据采取“灵活化”对策、围绕数据主权与长臂管辖权博弈呈现“加剧化态势”。基于数字价值链构成的利益网络,全球主要经济体以数据资源的流动性为抓手,通过规则博弈提升本国在全球数字价值链中的自主地位及市场利益,也影响着全球数字贸易的发展。
二、全球数字贸易结构性困境及调整方向
目前,在全球层向基本形成了以欧盟、美国两大规制体系为主体,辅以其他国家规制体系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格局,如何在更大范围内维护数据有序流动和国家数据安全之间的平衡,成为当前多边数字贸易体制改革的重要议题。
(一)主权力量博弈下全球数据流动治理导向差异
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类型受制于规制目标之间的平衡、参与主体之间的竞争以及规制本身的发展规律。美国和欧盟在价值理念和规制模式方面存在根本性差异,导致双方在数字化企业竞争、公民隐私保护、跨境数据管辖权及数字服务税等问题上产生难以弥合的分歧。欧盟坚持以数据保护为主导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体系,强调实现域内数据自由流动与数据本地化,在市场层面引导形成企业行业数据开放透明的高质量数据市场,在个人层面实施对隐私充分尊重保护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导向,进而保护区域内产业及市场,提升对数字贸易的控制力,在实现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的同时,致力于引领全球高标准数据保护体系的建设。美国倾向于利用数据获取优势来释放其技术优势与商业优势,将数据作为战略资源,依托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模式实现其数字市场的规模扩张。为减少跨境数据规制差异带来的矛盾,美国、欧盟分别于年和年签订了《安全港协议》和《欧美隐私盾牌》协议,就跨境数据流动治理达成了一定共识。
在亚太地区,日本的大数据相关立法参考了欧盟模式,但在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方向也提倡美国的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模式;新加坡采取了与欧盟类似的跨境数据传输标准,并禁止向数据保护水平低于新加坡的国家或地区转移数据。中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和相应国家标准,在数据本地化存储、数据跨境流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体系的先期建设,同时也对数据自由流动原则的基础性地位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认可。
总体而言,在全球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格局中,大部分技术优势国家都致力于在市场层面建立一个开放、自由的跨境数据流动模式,增强市场力量,提升在全球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话语权,抢占数字经济时代跨境贸易的优势地位。市场力量较弱的国家则选择强化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优先确保国家安全。那些处于全球数字价值链顶端的数字经济发达经济体,掌握着尖端数学技术、核心数据以及核心网络,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能够推动形成以这些经济体为最终服务对象的数字经济国际分工格局,可能导致数字经济后发经济体在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上与数字经济先发经济体的差距进一步拉大。综上所述,数字经济先发经济体主导的双边与区域一体化协定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有着鲜明的选择性导向,着重凸显自身利益,无法代表世界各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共同利益。
(二)保护主义博弈激发规制负面效应
由于保护主义规制对数字贸易的限制看,各国之间跨境数据流动治理的平衡被不断打破,限制数据自由流动或强制获取数据都可能引发数字贸易壁垒,平衡被破坏后所产生的负面效应阻碍了全球数字贸易的协同发展。一方面,美国、欧盟等数字经济先发经济体之间因数据流动不畅间导致的市场割裂现象持续蔓延;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先发经济体与后发经济体之间的“数字鸿沟”不断加深。例如,年7月,欧盟法院以美国的监控计划不利于数据保护为由,裁定欧盟与美国签署的《欧美隐私盾牌》协议无效,美国从欧盟自由获取数据的通道被切断;年10月,爱尔兰隐私监管机构出台规定,禁止脸书(Facebook)将欧洲用户的数据转移至美;年12月,欧盟出台《数字服务法案》和《数字市场法案》,要求对数字平台治理问题和竞争问题进行严格监管,旨在重新规范欧盟的数字市场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美国、欧盟之间的一系列摩擦事件加剧了全球跨境数据流动治理规则的竞争,经济发展潜力大、拥有庞大数据量的亚太地区成为新的竞争场域。例如,美国、墨西哥、日本、加拿大、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和菲律宾都申请加入APRC构建的CBPR体系;年2月,《欧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正式生效,对促进欧日双边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产生积极作用。日本于年与东盟签订《东盟一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后,积极通过向东盟输入数字基础设施、数个信息技术,以开拓亚洲数字贸易市场;年9月,美国与日本达成《美日数字贸易协定》,确保双方企业在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的同时,通过跨境数据流动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美国一墨西哥一加拿大协定》禁止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的数据本地化保护,实现一方跨境数据流动外;年11月,由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10国共同正式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明确限制成员国政府对数字贸易施加各种限制,包括数据本地化(存储)要求等,其中第12章第15条申明“不得阻止基于商业行为向进行的数据跨境传输”。作为超大型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有助于减少数字贸易成本,推动形成数字贸易规范,并巩固多边贸易体系。
此外,随着中国数字技术带动了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中美两国在数字领域的摩擦也日益增加。例如,年8月,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禁止美国个人和企业与字节跳动及腾讯进行任何交易;同年,9月,美国商务部称美国公司将被禁止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