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温贵和廖斌驰
原标题:《社会律师如何高效赋能公司法务?》
温贵和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分所主任,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监事长,擅长公司业务、并购重组、商事调解等专业领域。
廖斌驰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顾问,原平安集团下属公司风险和法务总监,擅长法商融合的全面风险合规体系建设、供应链金融创新产品设计、公司商事及争议解决。
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治经济。不可否认,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法治国家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日趋成熟的当下,社会律师与公司法务相爱相杀、若即若离的关系仍是一个业界老生常谈的话题。
公司法务是指任职于公司并承担内部法律相关事务管理职责的公司劳动者,社会律师是指就职于律师事务所并对外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在选择社会律师还是公司法务提供法律服务这一问题上,很多公司管理者意见不一,表现纠结,但这种分歧却丝毫没有妨碍近些年来公司法务部门的设立和扩张。在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服务、商事争议解决等传统法律服务领域,社会律师越来越能够感受到来自公司法务同行们的竞争压力,以至于是否会逐渐被公司法务所替代的焦虑和不安与日俱增。
然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社会律师和公司法务的相互替代性本身可能就是个伪命题。社会律师精业务而有广识,公司法务长管理而通行业,二者理应取长补短并优势互补,成为致力于共同为公司创造价值的战略伙伴,这也成为大多数公司管理者理性和现实的选择。本文旨在从社会律师的角度,探讨社会律师如何高效赋能公司法务,携手公司法务从竞争走向合作,共同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
01
公司法务取代社会律师?
(一)公司法务产生的时代背景
现代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主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良好有序的市场经济必须以法治为基础。不言而喻,现代市场经济中出类拔萃、行稳致远的公司也必须是依法设立、经营和发展的现代化公司。如是,公司法务就成为现代公司崛起之路上不可或缺、缘法而治的内在机制和保障,其产生、发展和壮大其来有自,顺理成章。
(二)公司法务发展的西方经验
随着现代公司治理的不断完善,我们已经比较熟悉公司当中流行的诸如CEO(首席执行官)、CFO(首席财务官)、CRO(首席风险官)、CTO(首席技术官)等英文缩写称谓所指向的具体职位,但如果我们有机会和中国的企业家们谈及其中的CLO(CorporateChiefLegalOfficer,首席法务官)称谓时,他们十有八九会语焉不详。但如果我们提及公司法务时,很多大中型公司管理者会说他们有公司法务或者公司律师[1],并解释他们主要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和管理、合规内控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争议纠纷处理等内部法律事务的职能。这个问题如果放在欧美国家,答案也许会有很大不同。根据行业观察家的数据,美国80%的大企业都有CLO,中国80%的大企业都没有CLO[2]。公司律师制度在欧美国家经过百余年的历史演进,其发展已然相当成熟。作为公司法务领导者的大公司CLO们位居公司要职,并成为公司董事会的必要成员,其所领导的法务部门也已从边缘部门提升为战略部门。在很多欧美国家的公司里,被誉为“企业守夜人”的CLO与CFO已经成为CEO的左膀右臂,地位显赫,如影随形,堪比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驾马车”。在欧美国家,要判断一家企业是否属于一家成熟的企业,最直接的办法就是看其是否设置了CLO及CLO的话语权如何。欧美国家在公司法务、公司律师、CLO制度方面长达百年的丰富实践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三)公司法务兴起的中国实践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国法治环境日趋改善,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格局不断形成,民主决策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现代公司治理能力越来越强,党和国家、公司股东及管理者们也越来越重视公司法务的作用和价值。年,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首次将公司法务制度作为一项公司管理制度予以确定。年,国家经贸委联合几部委公开发布《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标志着中国正式确立了公司法务制度。年,国资委发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公司法务制度的概念和职责。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中办、国办在年联合发文要求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年,国资委披露央企法务人数达3.2万人,比年增长60%,央企集团中有88家在董事会明确推进法治建设专门委员会,90家将依法治企要求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对我国经济社会中大量存在的民营企业而言,设立公司法务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趋势,也是民营企业及其管理者防范风险和稳健发展的内在驱动和行为自觉。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当下我们已经迎来一个公司法务大发展的黄金时代。
(四)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
公司法务人员配备齐全,岗位职责明确,那么公司法务会否取代社会律师?公司还需要社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吗?这显然引发了律师行业的忧虑和深思。对此,我们的观察和思考是,二者的相互替代性本身可能是个伪命题,当下谈论公司法务替代社会律师为时尚早。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程度不断提高,公司参与全球市场体系不断深入,我国公司所面临的国际、政治、经济以及独特的市场需求等外部环境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其基于国内法律和涉外法律所产生的促成交易和风险防范的诉求也与日俱增。显然,再庞大的法务部门也不能完全替代社会律师,特别是在公司遭遇重大诉讼、重大项目和重大危机时,外部专业资深社会律师的介入就显得尤为必要,他们在复杂投融资、重组并购项目、国际贸易救济、商事调解仲裁、出庭诉讼保全、刑事合规整改等事前事中事后的法律服务方面更有专长和牌照优势。毋庸讳言,社会律师与公司法务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的过程中起着优势互补的重要作用。对社会律师而言,其真正的命题和考验是:社会律师应当如何通过自身的努力高效赋能公司法务,达成双赢的结果?
02
高效赋能四步曲
(一)建立信任:高效赋能的基本前提
首先,建立信任需要“了解你的客户”,同时也需要让“客户了解你”。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过程中,做好“KYC(了解你的客户)”是首当其冲和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这一点很值得我们律师服务行业向金融服务行业学习。社会律师如果习惯于“被动式、响应式”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在客户提出需求后才被动地简单地搜集客户和项目相关信息,对客户和项目了解不够深入和全面,不仅难以为客户提供定制的法律解决方案,也谈不上主动挖掘客户需求提供增值法律服务。社会律师如果能够全方位深度搜集并研究客户所处行业的法律政策、监管规定、竞争态势,以及客户的发展愿景、经营战略、决策体系、组织架构、人才团队、商业模式、盈利来源、经营痛点、发展瓶颈、风险要点、涉诉案件、法律解决方案等信息,则一定会让公司法务对这类“比客户还懂客户”的社会律师另眼相看,为后续的信任建立以至于合作达成塑造良好的第一印象。
此外,信任也是双向的,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社会律师仅仅满足于“了解你的客户”还不够,还需要努力让“客户了解你”,了解作为潜在合作伙伴的社会律师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代表业绩、专业水准、职业品格、服务团队和律所平台,继而让公司法务和管理者信任你和接纳你,最终同意委托你及团队参与公司法务工作。唯有社会律师和公司法务二者相互了解、增进信任、彼此尊重,双方才有相互赋能的前提和基础,才能在共同为公司创造更多价值方面发生物理的和化学的反应。
其次,增进信任要求掌握“说话的艺术”。对以专业服务安身立命的社会律师来说,说话是一门技术,更是一门艺术,面对客户敢说、会说、能说,“能说会道”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能说会道”显然不是令人生厌的信马由缰、不着边际和夸夸其谈,而是要追求高专业水准的表达效果。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同理心进行有效沟通。社会律师在运用法律知识、工作技能和社会经验表达法律专业意见时,如何说得对、说得全、说得好、易接受、能落地、防风险、见效果,竭尽所能为客户负责,得到公司业务、法务部门和管理者的一致认可,考验着社会律师的情商、智商和法商,也是社会律师能否巧妙躲过来自公司有关部门为推卸失败项目责任而“天降大锅于斯人也”的关键所在。
再次,维持信任需要严守公司秘密。公司管理者通常可以完全信任公司法务,但是否可以完全信任社会律师估计大部分都心里没底。特别是涉及公司机密的事宜,比如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信息一旦泄露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将会非常大。因此,很多涉及保密的法律相关事务,公司更愿意让公司法务独立完成也就不难理解。很多社会律师为争取业务,不断向客户强调自己的职业道德和律师特权,却仍于事无补。这一看似无解的问题更加凸显了社会律师要严格保守客户秘密这一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因此可以说,保守秘密就是客户信任的生死线。
小结:对于公司管理者而言,社会律师表现如何往往取决于公司法务的评价,而评价的高低则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律师能否受聘获取服务公司的机会,信任恰是获得好评价的基础。社会律师和公司法务之间只有相互信任,才能更好地优势互补和协同增效,共同为公司创造价值。
(二)勤勉尽责:高效赋能的基本要求
首先,不犯低级错误是最为基本的要求。我们可以感同身受,法律职业者多少都是有些强迫症的。公司法务断不能容忍社会律师提交过来的文书意见中,语句不通或有多个错别字,亦或是存在其他低级错误,然后需要公司法务来善后。在公司法务眼中,社会律师犯低级错误的背后往往不是水平和能力的问题,放大来看是态度的问题,势必会严重影响到公司法务对社会律师的整体印象和判断。这种情形下的客户体验足够糟糕,所谓高效赋能根本无从谈起。
其次,及时响应是高效赋能的应有之义。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急客户之所急,为客户负责,这是一个有着强烈客户服务意识的社会律师高效赋能公司法务的应有之义。如果公司法务交办社会律师的一件事情非常着急,而社会律师又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主动办理和及时回复,客户也许就选择了其他律师。如何做到以客户为中心,主动服务,及时响应,需要律师以及所在律所认真思考并付诸行动。律所应打造一套高标准、严要求和顺流程的质量管控体系以赋能律师,而律师也应严格按照律所的质控标准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以赋能公司法务。为此,社会律师的“产品意识”和“服务意识”需要并重,而法律服务产品的专业化、标准化/定制化、可视化、智能化至关重要,是值得社会律师借助和倚重的赋能“抓手”。
再次,善用法律科技是高效赋能的新时代要求。《法治中国建设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强法治的科技和信息化保障,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新时代要求律所和律师要主动拥抱法律科技浪潮,加强咨询管理、合同管理、案件管理、合规管理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实现上下贯通、全面覆盖,推动法律服务向智能化升级。社会律师在服务公司法务过程中,善用数字化技术不仅可以有效提升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而且借助AI还可以针对客户的商业交易和问题场景,以法律解决方案为核心建立有针对性的AI大数据和知识库,如进一步使之成为可以向客户交付的有价值的企业无形资产,则无疑是超出客户预期的高效赋能。
小结:勤勉尽责本质上是一个关乎“客户体验”的服务问题。极致的“客户体验”在法律服务领域的体现,一方面要求社会律师花心思深入了解、精准把握客户的需求,进而有效管理客户的预期,另一方面要求社会律师竭尽所能为客户追求并达到超出预期的服务效果。专业固然是社会律师的立身之本,但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