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关联交易最新IPO关联交易审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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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联交易是一种特殊的自我交易,实质上也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他既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也会因公司与自己或者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利益。

关联交易犹如双刃剑: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发展;而利用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公司与自己或者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利。

因此,我国公司法并未简单地禁止关联交易。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进一步对关联交易的内部赔偿责任及相关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规范。

如何认定关联交易?

《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定义

《公司法》第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各种关系,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根据本项规定,关联关系的主要形式有:

公司控股股东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如同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公司之间的关系、合营企业之间的关系、联营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和公司之间的关系等。

同时,考虑到我国国企的实际情况,本条特别增加了但书规定,即“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关于禁止关联交易的规定

《公司法》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一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侵害了公司、公司中小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本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特殊规定

《公司法》第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实践中,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董事会影响公司决策,使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不公平的资产买卖,违背公司利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利用掠夺性定价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等,引起社会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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