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中,建设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对于益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和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进行案件剖析及适用法律分析。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对于除斥期间的认定均有广泛的指导意义。

案件裁判要点

  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对于分包人及承包人的纠纷基本发生在工程质量,工程款的结算,工程款优先受偿等方面发生纠纷。因此此类纠纷需要对工程量的计算、工程款的决算等做好证据准备。或者,诉讼后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

案件涉及审理建设工程纠纷相关法条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基本案情介绍

  年9月17日,河南和平有限公司与益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和平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益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年6月25日,河南和平有限公司向益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益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的和平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年6月26日,河南和平有限公司和益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双方对工期、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等有关工程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益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因河南和平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年11月12日、11月26日、年12月23日益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向河南和平有限公司送达联系函,请求河南和平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

年4月、5月,河南和平有限公司与中德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中德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年11月3日,中德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具《和平国际商务会展中心结算审核报告》。河南和平有限公司、益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德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分别在审核报告中的审核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并签字确认。年11月24日,益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通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河南和平有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

年12月1日,益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和平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中载明,益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和平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承包方,自项目开工,益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完成产值2.87亿元工程,益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依法确认优先受偿权并参与整个拍卖过程。益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和平有限公司均认可案涉工程于年2月5日停工。

  年1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益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河南和平有限公司的起诉。益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请求确认河南和平有限公司欠付益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

法院裁判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10月30日作出()豫民初3号民事判决:一、河南和平有限公司与益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年9月17日、年6月26日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确认河南和平有限公司欠付益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9元及相应利息(以.89元为基数,自年3月1日起至年4月1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三、益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价款.89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和平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四、驳回益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河南和平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年6月21日作出()最高法民终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及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先于设立在建设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发包人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普通债权。人民法院依据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行为,会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此时,如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河南和平有限公司和益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的造价机构中德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年11月3日对案涉工程价款出具《审核报告》。

年11月24日,益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通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河南和平有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年12月1日,益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和平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请求依法确认对案涉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年2月5日,益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停止施工。年8月4日,益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河南和平有限公司发送《关于主张和平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作联系单》,要求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年5月5日,益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又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申请书》,依法确认并保障其对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因此,河南和平有限公司关于益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6个月除斥期间内以诉讼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其优先受偿权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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