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跨市搬迁,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且企业未作出合理安排的,有可能被裁判机关认定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不提供劳动条件”,此时劳动者可以依法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及诉求支付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广州中院的一个二审判决书可供参考:
参考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粤01民终号
裁判文书:(摘要)
年6月3日,被上诉人等多名劳动者签署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并在上诉人内粘贴。《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上写明因上诉人在年底至年初陆续将办公及生产设备、设施等搬迁至清远市佛冈县,因我们不同意去佛冈工作,公司逃避法律责任不与我们协商劳动关系事宜,也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作出合理安排,且现已对我们违法连续降薪、克扣工资、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因公司搬迁,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依据劳动法律规定,被迫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即日起劳动关系解除,要求公司结清工资待遇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需要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上诉人因工厂搬迁,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此情况下,上诉人应与被上诉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由于双方对工作地点未能达成一致,上诉人遂主张,将在原厂址旁边的仓库改建成厂房,并留下少量的机械设备,以安排不愿意去新厂址工作的员工到此处工作。但根据广州市增城区xx街环境保护所于年6月11日出具的《关于广州xxx有限公司噪音扰民问题的复函》显示,广州市增城区xx街环境保护所工作人员在年5月30日对上诉人的厂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诉人已经停产并正在搬迁,车间内的设备亦已经基本拆除。据此,结合被上诉人提交的视频、照片,可以证实上诉人并未为留下的员工提供足够的劳动条件。因此,被上诉人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文号:粤高法〔〕号
时效性:已被废止。年1月1日起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审判业务文件的决定》废止
(注:虽然已被废止,但在新的规定出台前,仍可能作为裁判机关的参考,建议了解。)
9.因企业搬迁引起的劳动合同履行问题如何处理
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的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但如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注:本文案例为源自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案例]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纠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如有咨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