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领域不存在“涓流效应”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这一要求也是指导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准则。
从性质上说,数字经济是载体而非目的,经济的数字化转型是过程而非终点。数字经济的发展,作为提高和分享生产率的手段,承担着实现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的目标。只有确立这样的功能定位,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数字经济才能获得持续和健康的发展。相应地,在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中,数字经济既应该也能够做出应有的贡献。
先从初次分配领域来看。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初次分配是决定生产率提高和分享的基础领域。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对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合理激励,都是在初次分配领域产生的。分享生产率成果需要以生产率的提高为前提。
初次分配领域的激励和效率功能,旨在确保市场主体在竞争中的优胜劣汰,因而是提高生产率的关键。在高质量发展中,以计算机、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为核心的产业数字化,既日新月异地创造出新行业、新形态和新模式,也为所有传统产业的升级换代提供生产率驱动力。与此同时,生产率本质上是资源的配置效率,生产率提高的基本途径则是生产要素的不断重新配置。数字经济恰可以利用其最突出特征,即具有良好的连接功能,推动产业链条的不断延伸,以及资源配置空间的不断拓展,推动生产率的持续提高。
初次分配也是分享生产率成果的关键领域,但这一功能的产生并不是自然而然的,既不存在市场机制可以自动解决收入分配的涓流经济学1,在效率与公平之间也非天然存在着对立消长关系的“大取舍”2。
研究表明,国家之间在收入差距上的不同表现,并不仅仅在于再分配力度的大小,而是首先产生于初次分配领域存在的在政策取向和制度安排上的差异3。这就是说,数字经济发展是否促进生产率分享的导向,并不是产业发展的自然而然的结果,也不能坐享其成,仅仅在其基础上进行再分配。因此,若要使数字经济充分发挥生产率分享,进而实现更多更高质量就业岗位创造、劳动者报酬提高以及收入差距缩小等目标,需要规制和政策有意为之。
数字经济的发展也有赖于再分配领域的相关制度安排。数字经济提高生产率的作用,最主要来自“熊彼特机制”,其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再分配领域的制度安排。熊彼特认为,创新是企业家在优胜劣汰的创造性破坏过程中重新组合生产要素的过程4。在这个过程中,生产率提高的步伐不是齐头并进的,生产率提高的效果更是云泥之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研究显示,在采用数字技术或者说数字化转型方面,行业之间以及企业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异质性,进而在生产率表现上形成巨大的差异5。高质量发展阶段面临的一个亟待破解的难题,就是如何使创造性破坏机制,既能够发挥提高生产率的作用,又能够发挥分享生产率的作用。这个机制在于:在数字化转型中成功提高生产率的企业能够扩大自身的同时,那些未能做到这一点的企业遭到淘汰,这就意味着创造性破坏机制发挥作用了,整体生产率在这个过程中得到提高。如果担心发生技术性失业现象,不敢接受企业在竞争中优胜劣汰,看似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却因资源重新配置的僵化,阻碍生产率的提高,分享也就无从谈起。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索洛(RobertM.Solow)曾经在一篇短文中指出,人们随处可见计算机时代的来临,唯独在统计中看不到生产率的提高。这句话揭示了人们苦思不得其解的现实问题,这个矛盾现象被称为“索洛生产率悖论”,并引起广泛讨论。经济学家进行了大量研究,尝试破解这个悖论,从不同的角度得出有益的结论6。显而易见,这个悖论也适用于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即何以在技术得到广泛应用的情况下,整体生产率的提高仍然受到制约。
在尝试回答“索洛悖论”,即为什么广泛运用数字信息技术却未能提高生产率的疑问时,有研究发现,寻租和寻求政策保护都产生阻碍新创市场主体进入、无效企业退出的竞争障碍,对于创造性破坏机制不能发挥作用难辞其咎。例如,美国企业的进入率和退出率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整体处于持续降低的态势,使美国经济的营商活力显著降低7。生产率提高的停滞意味着做大蛋糕的幅度减弱,分好蛋糕也就成为无米之炊,导致美国社会收入差距的扩大。
可见,加大再分配力度,建立健全广泛覆盖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从社会层面对劳动者进行更好的保护,而无需以此作为借口,妨碍在数字化转型中让创造性破坏机制充分发挥。
不仅如此,无论是在初次分配领域、再分配领域,还是在第三次分配领域,数字化技术发展和应用的导向,都可以显著影响生产率的分享程度。提高生产率是市场主体应用数字技术的主要动机,必要的政策导向和制度安排,有利于促进生产率的分享。与此同时,在经济发展的主动力系统和正式制度安排之外,还存在着巨大的空间,可以通过被经济学家称为“助推”(nudge)的方式8,提高数字经济发展中生产率分享的水平。
这种助推力量作为正式制度安排之外的运行环境,具有非强制性、行为后果副作用小、更加倚重当事人“向善”动机等特征。在助推这种行为中,善意和恶意之间往往只有一步之遥,换言之,两者之间的界限常常就是不清晰的。如果在企业的经营函数中缺乏向善动机,就不可避免形成恶意助推。
例如,某些科技平台企业往往恶意利用算法,达到降低企业成本、增加自身盈利的目标,有些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或劳动合同等法规,也有些仅表现在一些不起眼环节,游走于法律法规的边缘。例如,通过“二选一”方式排斥竞争对手;通过信息封锁和扭曲侵害消费者利益;滥用个人数据误导购买行为,人为制造针对弱势群体的数字鸿沟;利用不对等的劳动关系延长工作时间、降低工作条件标准、压低劳动报酬,等等。
有助于共享生产率成果的助推,在三个分配领域皆可以体现。其中,包括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等内涵的第三次分配,尤其适合于借助这种助推方式,开辟更多扶贫济困和改善收入分配的贡献渠道。可以说,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三个分配领域协调配套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通过法律法规、社会规范、舆论引导以及社会诚信体系来营造一个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让各种市场主体自觉地把社会责任具体体现为科技向善、管理向善和创新向善的行动。
数字经济时代的劳动力内卷
数字经济的双刃剑效应,最典型地体现在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上。中国正处在数字技术进步与运用以及产业结构变化最急剧的发展时期。这个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过程,具有在破坏旧岗位和创造新岗位之间的不对称特征。由于那些失去岗位的职工常常不具备新创岗位所要求的人力资本,因此也形成一种技能供需之间的不匹配现象。从数字技术革命的性质来看,无论是由于前所未有的变化速度,还是由于技能供需之间的严重不匹配程度,岗位创造在数量上常常难以弥补岗位破坏。
这种结果首先反映在因为结构性失业或长期面对技能不足的就业困难而退出劳动力市场的现象上。即便那些一度失去岗位的劳动者找到了新的就业机会,通常也更易于困在非正规就业领域。
人们常常对就业做出两种类型划分,即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大体上说,我们可以按照是否具有正式劳动合同、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稳定的岗位、合理的劳动时间、符合社会平均水平的工资和待遇等,区分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实际中,对哪些劳动者处于何种就业类型做出区分,在个体层面通常是可行的。然而,在宏观层面做出整体评估则有较大的难度。不过,我们可以从众多调查和研究中得到一些规律性的经验,借助官方的城镇就业结构数据,尝试做出一种粗线条的识别。
我们从官方统计中看到的城镇就业数据,其实并非来自同一个统计体系。从基于住户的抽样调查数据,我们可以得到城镇就业人员这个加总数据,同时,由于抽样规模等技术原因,却无法从同一数据来源获得更详细的分类就业数据。因此,要想得到分类就业数,就要诉诸报表制度中汇总的数据以及其他部门的调查数据。
具体来说,根据报表制度和相关部门的数据,城镇就业可以按照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股份合作单位、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单位、外商投资单位,以及个体城镇就业等做出分类。简明起见,我们对这种划分进行适当的合并,由此得到按经济类型划分的城镇就业结构(图1)。
图1分经济类型城镇就业构成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国家数据”: